(2015)哈刑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郑丽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丽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581号罪犯郑丽梅,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无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丽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郑丽梅、谷建华不服,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庆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郑丽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郑丽梅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丽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劳动中担任机工劳役,能够完成任务,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丽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郑丽梅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丽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鹏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