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淑琴、汪本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淑琴,汪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0号申请人:黄淑琴,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申请人:汪本龙,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黄淑琴、汪本龙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黄淑琴赔偿汪本龙:医药费凭发票支付、机动车维修费按同等责任凭发票支付;二、汪本龙赔偿黄淑琴:机动车维修费按同等责任凭发票支付;三、黄淑琴、汪本龙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