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昌军与马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丹,王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昌军。上诉人马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党龙泉、代理审判员汪冬冬(主审)参加的合议庭。2015年5月29日,上诉人马丹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上诉请求。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马丹撤回上诉的申请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丹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0元,由上诉人马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斌审 判 员 党龙泉代理审判员 汪冬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正广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1.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