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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XX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042号公诉机关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0419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XXX乡XXXX村*组***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取保候审。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以葫南检刑诉(2015)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梅宇飙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晚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XX酒后无证骑乘无牌照蓝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沿下凌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南票区九龙街道二佛庙子村张XX家门前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杨XX发生追撞,致杨XX倒地受伤,被害人杨XX于2014年9月25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XX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XX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现被告人同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确有一定悔罪表现,亦可酌予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陈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