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270号申请人姚某某,男,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申请人李某,男,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姚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5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军的银行存款5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一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