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铁双与喻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双,喻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陈铁双,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无职业。被告喻婷婷,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铁双与被告喻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铁双于2015年5月29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喻婷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铁双撤回对被告喻婷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铁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清溪审 判 员 刘爱民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