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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美萍与王兆园、林国胜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萍,王兆园,林国胜,王重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王美萍,女,196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王兆园,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孙江潮,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胜,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王重任,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受理原告王美萍与被告王兆园、林国胜、王重任因民间借贷纠纷后,被告王兆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兆园的户籍所在地为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石兴路45弄1号3楼306室,并非原告王美萍所提供的仙游县,故仙游县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美萍认为,1、本案为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且原告提供借款地在仙游,被告王兆园收借款地也在仙游,故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仙游,仙游县法院有管辖权。2、被告王兆园、王重任系姐弟关系,原籍均系仙游县榜头镇,借款时,被告王兆园创办仙游县兆园木业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仙游县鲤南工业园区,被告王兆园创办仙游县兆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仙游县鲤南工业区,故被告王兆园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仙游。综上,仙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王兆园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美萍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予以证实被告王兆园创办的仙游县兆园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仙游县鲤南工业园区,可以认定被告王兆园的经常居住地在仙游县,故仙游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应由城厢区人民法院受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兆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明添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翁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