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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袁志强与孙同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志强,孙同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志强,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同伟,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袁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孙同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2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