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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方与被告武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方,武兴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李成方。委托代理人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方与被告武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方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7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李成方。审 判 长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