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方与被告武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方,武兴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李成方。委托代理人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方与被告武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方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7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李成方。审 判 长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