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爱珍、刘成等与穆传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爱珍,刘成,刘国俭,赵良英,刘如年,刘某熙,穆传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珍,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无业。法定代理人陈爱珍(系刘成母亲),女,1968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68********,汉族,无业,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俭,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良英,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如年,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熙,无业。法定代理人刘如年(系刘某熙养父),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传杨,无业,现在镇江第二监狱服刑。上诉人陈爱珍、刘成、刘国俭、赵良英、刘如年、刘某熙因与被上诉人穆传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少民初字第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爱珍、刘成、刘国俭、赵良英、刘如年、刘某熙申请缓、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5元,本院同意其缓交至二审判决之前。经本院催缴,上诉人陈爱珍、刘成、刘国俭、赵良英、刘如年、刘某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爱珍、刘成、刘国俭、赵良英、刘如年、刘某熙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经催缴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陈爱珍、刘成、刘国俭、赵良英、刘如年、刘某熙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震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双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