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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板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韩振宾与王洛娟、曹佃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宾,王洛娟,曹佃德,曹佃仲,曹佃任,曹际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板商初字第51-1号原告:韩振宾,农民。被告:王洛娟,农民。被告:曹佃德,农民。被告:曹佃仲,农民。被告:曹佃任,农民。被告:曹际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宾与被告王洛娟、曹佃任、曹佃德、曹佃仲、曹际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振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五被告所有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五被告所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赔偿款共计120000元。二、保全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9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汲传国审 判 员  邹剑飞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