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板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韩振宾与王洛娟、曹佃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宾,王洛娟,曹佃德,曹佃仲,曹佃任,曹际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板商初字第51-1号原告:韩振宾,农民。被告:王洛娟,农民。被告:曹佃德,农民。被告:曹佃仲,农民。被告:曹佃任,农民。被告:曹际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宾与被告王洛娟、曹佃任、曹佃德、曹佃仲、曹际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振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五被告所有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五被告所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赔偿款共计120000元。二、保全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9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汲传国审 判 员 邹剑飞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