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中刑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文镇、林天生、林坤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5)遂中刑管字第15号船山区人民法院:张文镇、林天生、林坤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商指(2015)9号《商请指定管辖函》建议本院指定管辖。经本院研究决定,鉴于该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将张文镇、林天生、林坤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指定由你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