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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中刑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文镇、林天生、林坤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5)遂中刑管字第15号船山区人民法院:张文镇、林天生、林坤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商指(2015)9号《商请指定管辖函》建议本院指定管辖。经本院研究决定,鉴于该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将张文镇、林天生、林坤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指定由你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