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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王健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天利明园东座806房,法定代表人米某科。诉讼代表人王某琪,男,系被告单位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王某,男,汉族,专科文化,系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家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5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韩军,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2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王某琪、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韩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路通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5日,住所位于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天利明园东座806房。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并以陈卫的名义代其持有该公司55%的股份。2012年8月,为从银行获得贷款,王某安排一路通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强支行签订了《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同时授意下属伪造了一路通公司与富士康公司签订的《运输框架协议书》、《公路运输协议》,并找来14人冒充一路通公司提供货运服务的司机与一路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一路通公司与富士康公司的托运业务)。一路通公司将上述《运输框架协议书》、《公路运输协议》、《承包合同》等材料提交给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强支行,并向该行出具了为上述14名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的担保书。之后,光大银行向上述14名借款人发放了采购卡贷款,额度为每人35万元,总额度为人民币490万元,期限6个月,分6个月等额偿还,一路通公司按照担保总额20%的比例存缴保证金人民币98万元。2012年9月,按照上述协议,光大银行代14名借款人分14笔向一路通公司支付服务采购款共490万元(扣除分期透支手续费7%后,实际向一路通公司支付465.7万元)。归还部分借款后,14名借款人于2014年1月28日之后未偿还任何贷款。经查,14名借款人均是在王某安排下去向光大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身份证明、《承包合同》及《运输框架协议书》、《公路运输协议》均系伪造。目前,一路通公司尚欠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本金人民币3465491.16元。2014年9月10日,王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住大厦9D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单位一路通公司对指控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基本事实无异议,称公司与富士康公司之间有过业务往来,但提供给银行的文件是篡改过的文件;承包合同是银行要求其找人签的;银行给的贷款额度是一千万元,公司实际使用贷款额仅为400万元;其身患糖尿病、高血压、肿瘤等疾病,健康状况差;银行事后才找公司,但2014年1月,银行将账户取消,导致公司无法偿还款项,公司还提出房产抵押,银行也不愿意;表示认罪服法,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王某愿意且有能力偿还贷款;2、提供虚假贷款材料的现象普遍存在;3、银行为收取高额手续费,对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是明知的,不能因公司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就追究刑事责任;4、被告人身体状况极差。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路通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5日,住所位于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天利明园东座806房。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并以陈卫的名义代其持有该公司55%的股份。2012年8月,为从银行获得贷款,王某安排一路通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强支行签订了《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同时授意下属伪造了一路通公司与富士康公司签订的《运输框架协议书》、《公路运输协议》,并找来14人冒充一路通公司提供货运服务的司机与一路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一路通公司与富士康公司的托运业务)。一路通公司将上述《运输框架协议书》、《公路运输协议》、《承包合同》等材料提交给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强支行,并向该行出具了为上述14名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的担保书。之后,光大银行向上述14名借款人发放了采购卡贷款,额度为每人35万元,总额度为人民币490万元,期限6个月,分6个月等额偿还,一路通公司按照担保总额20%的比例存缴保证金人民币98万元。2012年9月,按照上述协议,光大银行代14名借款人分14笔向一路通公司支付服务采购款共490万元(扣除分期透支手续费7%后,实际向一路通公司支付465.7万元)。归还部分借款后,14名借款人于2014年1月28日之后未偿还任何贷款。经查,14名借款人均是在王某安排下去向光大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身份证明、《承包合同》及《运输框架协议书》、《公路运输协议》均系伪造。目前,一路通公司尚欠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本金人民币3465491.16元。2014年9月10日,王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住大厦9D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身份材料、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采购卡申请表、交易确认请款单、担保承诺函、承包合同、运输框架协议书、公路运输协议、情况说明、对账单、还款情况汇总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谢某某、米某、刘某、李某、吴某、谭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能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酌情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深圳市一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超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人民陪审员 于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华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