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小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财磊与被告谷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财磊,谷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小额字第214号原告:张财磊被告:谷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财磊与被告谷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财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财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财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财磊已预交),减半应收25元,由原告张财磊负担。审判员 梁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