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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丰燕芝与孙长英、刘明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燕芝,孙长英,刘明义,夏福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65-1号申请执行人丰燕芝。被执行人孙长英。被执行人刘明义。被执行人夏福贞。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长英、刘明义、夏福贞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继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