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张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421号罪犯张君,女,汉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君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君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机工劳役,积极肯干,任劳任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计分考核评比审批表、免评情况说明、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