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辰与被告许祖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辰,许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崔辰,女,汉族,辽宁新元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会计,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许祖强,男,汉族,现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崔辰与被告许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祖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被告找到原告请求借款用于开店资金,并承诺于一周后归还,原告就借给被告40000元周转。一周后原告索要还款无果后多次进行追讨,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被告于2015年2月初补写借条,并承诺2015年2月13日前归还欠款及利息,逾期后仍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祖强还款40000元、利息2000元,并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被告许祖强送达时答辩,确实向崔辰借款40000元未还。经审理查明,被告许祖强向原告崔辰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2014年11月21日向崔辰借40000元人民币肆万元整,约定于2015年2月13日前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2000元”。借款至今未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祖强向原告崔辰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履行了出借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还款,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祖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辰借款人民币40000元、利息2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祖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周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