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受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舒建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受初字第6号起诉人:舒建龙。2015年5月29日,本院收到舒建龙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09年,起诉人所在村道路拓宽、硬化。村道加宽4米须拆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舒景丰的围墙方可实施。被起诉人舒渭才(原村党支部书记)与起诉人协商,双方达成并签订起诉人围墙退回、保证村道4米宽的协议。同时,被起诉人舒渭才保证被起诉人舒景丰的围墙也退回、保证村道4米宽。此后,起诉人将围墙退回,路面被硬化,而被起诉人舒景丰的围墙未拆除,道路也没有做通。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起诉人按协议执行到位、水泥路做通;本案诉讼费由两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拓宽、硬化村道是村集体行使管理权的范畴,是否需要拓宽、硬化村道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两被起诉人个人没有与起诉人签订相应的协议,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舒建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