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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45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晓兰、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底至10月15日间,被告人黄某某租赁本市集美区杏滨街道大学康城小区康城二里6号楼1802室作为诈骗窝点,通过其设立的“深圳市鹏程远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远翔公司��)网站www.jinjxdk.com,发布低价销售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虚假购物信息,引诱他人订购仪器仪表等设备。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根据网页上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时,低价引诱被害人与其签订购销合同并要求被害人将货款一次性打入鹏程远翔公司账户(账号41028900040048463)。被告人黄某某收到被害人汇入的货款后,以订单出错为由不给被害人发货,之后将被害人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与被害人断绝联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鹏程远翔公司账户,骗取被害人詹某某转入的人民币3500元。2、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鹏程远翔公司账户,骗得被害人李某某转入的人民币3200元。3、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鹏程远翔公司账户,骗得被害人刘某转入的人民币1800元。4、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鹏程远翔公司账户,骗得被害人杨��某转入的人民币8000元。5、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鹏程远翔公司账户,骗得被害人马某某转入的人民币2500元。6、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鹏程远翔公司账户,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转入的人民币14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还通过上述手段骗得其他被害人向其控制的鹏程远翔公司账户转入人民币共7520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被当场缴获。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向被告人黄某某追缴赃款人民币19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建设银行卡1张、建行卡E路通、无线上网卡、U盘、公司公章、农行账户金E顺、农行金E顺各1个、赃款人民币19250元、书证手机通话记录单、转账汇款凭证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查询单、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取款凭证、被害人詹某某、李某某、刘某、杨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27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通过互联网发送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对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本案部分赃款已被追缴,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建设银行卡1张、建行卡E路通、无线上网卡、U盘、公司公章、农行账户金E顺、农行金E顺各1个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400元,具体如下:詹某某3500元、李某某3200元、刘某1800元、杨某某8000元、马某某2500元、陈某某1400元。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9250元用于��抵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不足部分人民币1150元及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520元继续向被告人黄某某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付福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邓婕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第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