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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中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峡市黄河大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门峡市中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市黄河大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中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市场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岳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黄河大厦。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汤孟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该企业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人三门峡市中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黄河大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门峡市中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月军,被上诉人三门峡市黄河大厦的委托代理人张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三门峡市中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会强审 判 员  张攀峰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晓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