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民一终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志荣诉海门市华磊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荣,海门市华磊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一终字第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荣,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圣莹,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华磊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镇人民西路768号。上诉人陈志荣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华磊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4)湾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荣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志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志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陈志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琳审判员 刘招香审判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