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张芳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芳菁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533号罪犯张芳菁,女,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大专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9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17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芳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芳菁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5日以(2003)黑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以(2005)哈刑执字第49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8年1月14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9年7月13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39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1年8月16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45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芳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芳菁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芳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芳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芳菁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芳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