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4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治与徐国兴、徐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徐国兴,徐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899号申请执行人王治,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被执行人徐国兴,男,194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徐雷,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15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徐国兴、徐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国兴、徐雷钱款人民币XXXXXXX.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