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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360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被告余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年初双方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6日生育一女余**。在孩子出生后,被告行为出轨,两人感情出现裂痕,被告对婚姻不忠,且缺乏责任心,沉湎于赌博,原告屡劝不听。为此,二人经常发生口角,甚而动手。2013年10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经常找原告要求和好。念孩子年幼,2014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复婚。复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被告恶习不改且变本加厉,原告彻底失去信心,无法再继续这段婚姻,于是在2014年7月起诉离婚。由于找不到被告,传票无法送达,因此撤诉。在这一年期间,被告把原有的一辆现代轿车,因赌博变卖。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当庭提举如下证据:1、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短信记录1份。证明被告长期赌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经综合评议:原、被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待证问题,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初原、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6日生育一女余**。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并于2013年11月10日协议离婚。2014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复婚。复婚后因被告参与赌博,双方又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5年5月6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产生矛盾,不能互谅互让;因被告参与赌博,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余**出生后一直随被告家庭成员生活,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余**独立生活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余**由被告余某某抚养,被告唐某某自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余**独立生活为止。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立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