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郑大琴与被执行人王德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大琴,王德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1223号申请执行人郑大琴,女,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德运,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大琴与被执行人王德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暂无还款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