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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恢字第0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万会与陈启兵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32-3)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万会,陈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恢字第00032-3号申请执行人郑万会,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启兵,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万会与被执行人陈启兵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夷陵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