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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行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立娟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行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聂凤霞,局长。被执行人:许立娟,住址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许立娟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许立娟作出的周计生费征字(2011)第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伯钧审判员  李国栋审判员  郑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