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维氏刀具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邦,系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相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维氏刀具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STEPHANIELIMROBERTSON。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维氏刀具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1元,由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