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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维氏刀具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邦,系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相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维氏刀具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STEPHANIELIMROBERTSON。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维氏刀具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1元,由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