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方行审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诉王铁军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王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方行审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广福,任局长。被执行人王铁军,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国土资罚(2013)426号矿产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被处罚人王铁军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清河乡罗汉山东坡的非法开采;2、对被处罚人处以80000元罚款;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方国土资罚(2013)426号矿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城县人民法院作为“裁执分离”试点的批复,结合《方城县人民法院“裁执分离”具体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方国土资罚(2013)426号矿产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处罚决定第一项的内容由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章松审判员 史永均审判员 尚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