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50号原告任某某。被告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峰永,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