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宋淑江与宋全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江,宋全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205号原告:宋淑江,居民。委托代理人:秦志杰,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全香,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茂文,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江诉被告宋全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淑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淑江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淑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