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执恢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谭光友申请执行张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光友,张道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执恢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谭光友,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8月1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石莲镇沿江村,农民。被执行人张道全(曾用名张道明),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3月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石莲镇九坝村,农民。本院执行的谭光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道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道全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部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止付被执行人张道全在银行的存款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宽军审判员 熊贻华审判员 张宗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章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