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勤与向勇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197号申请人山勤,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向勇军,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山勤的申请,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的山勤与向勇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469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勇军按照(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036号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29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197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100元由向勇军负担。审判员 刘小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