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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林某甲,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某乙,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云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