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林某甲,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某乙,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云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