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立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振渠与被上诉人王小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渠,王小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渠,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红(又名许晓峰),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上诉人王振渠与被上诉人王小红(又名许晓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振渠不服本市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六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振渠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振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索青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