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德执委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上海崧科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委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崧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上。委托代理人李明。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雪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执委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0月17日10时至2014年10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德清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经三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于2015年2月5日10时至2015年2月6日10时止进行变卖。浙江龙辰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10时45分11秒以最高价人民币8600000元竞得,但浙江龙辰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变卖款,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10时至2015年4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重新进行变卖,由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10时03分19秒以最高价人民币8350000元竟得,并已付清全部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2088号厂房(房产证号:德房权证雷甸镇8字第00108-0004、0××5、0006、0××7)、土地(地号:004-101-000-00239-000,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10)第00401247号)及其上其它建筑物等归买受人浙**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