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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596号原告:胡某。被告:董某。原告胡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雪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