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万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13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8日17时26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3XX**”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澄江路路口向东右转弯时,适逢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莲花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重型自卸货车车头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被害人杜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已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获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某某、奚某某的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万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旭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