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惠建利与王卫兴、于长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建利,王卫兴,于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135号申请执行人惠建利,农民。被执行人王卫兴,农民。被执行人于长全,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建利与被执行人王卫兴、于长全(2014)蓟民二初字第161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卫兴、于长全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冯海鹰审判员 田玉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