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何某、俞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俞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6日起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被告人俞某,绰号“足仂”(或“九里”),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11月17日起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俞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9日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23日予以立案。审理期间,因被告人何某、俞某经传不能到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对被告人何某、俞某开设赌场裁定中止审理。因被告人何某归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裁定对被告人何某开设赌场一案恢复审理;因被告人俞某归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裁定对被告人俞某开设赌场一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对被告人何某、俞某开设赌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23日,何玉玲与吴燕、被告人何某商量合伙开赌场,以扑克牌翻“九点半”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地点定在东乡县半山茶餐厅的包厢。何玉玲负责赌场的开支和“分红”,吴燕、被告人何某坐位置赌博或联系参赌人员。何玉玲叫被告人俞某负责收取参赌人员的场子费,每“赢一庄”按赢利的5%“抽头”(“抽水”),每“倒一庄”抽取100元。被告人俞某每天从收取的场子费中扣除其本人的300元至700元不等的工资后,将剩余的钱交给何玉玲,何玉玲将当天的场子费扣除赌场的开支后,分别按股份的20%、40%分别分给吴燕、被告人何某。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期间,何玉玲、吴燕、被告人何某三人在东乡县孝岗镇半山茶餐厅包厢内开了4天场子供他人赌博,从下午一直赌到晚上,每次参赌人员为10人至40人不等,该赌场收取场子费每天可获利5000元至8000元不等,赌场在开设期间非法获利数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何玉玲、吴燕伙同被告人何某、俞某共同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俞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何玉玲邀集吴燕、何某合伙开赌场,以扑克牌翻“九点半”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地点定在东乡县半山茶餐厅的包厢。何玉玲负责赌场的开支和“分红”,吴燕、被告人何某坐位置赌博或联系参赌人员。何玉玲叫来被告人俞某负责收取参赌人员的场子费,每“赢一庄”按赢利的5%“抽头”(“抽水”),每“倒一庄”抽取100元。被告人俞某每天从收取的场子费中扣除其本人的300元至700元不等的工资后,将剩余的钱交给何玉玲,何玉玲将当天的场子费扣除赌场的开支后,分别按股份的20%、40%分别分给吴燕、被告人何某。自2014年10月24日开始何玉玲、吴燕、被告人何某三人在东乡县孝岗镇半山茶餐厅包厢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至2014年10月27日晚公安人员接举报到赌场查处而停止。赌场从下午一直赌到晚上,每次参赌人员为10人至40人不等,该赌场收取场子费每天可获利5000元至8000元不等,赌场在开设期间非法获利数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他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用扑克牌翻九点半比大小,当时还有危某、刘某甲、徐某乙、杨某乙、乐龙娥、熊血芳等人,共有三四十个人,赌场是吴燕开的,其他股东不知道。刘某乙、何华东、王某、刘建华、陈某甲、黄辉荣、饶某等人在赌场上放炮。他带了16400元,他姑父艾某乙身上的9500元也是他的,他输了一点钱准备走的时候就被公安民警抓了。2、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他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钓鱼则”,用扑克牌翻九点半比大小,他赌了一下子,他就叫他老婆艾某甲过来,之后他老婆和他母亲陈某乙也来赌博场上“钓鱼则”,到晚上21点左右被公安局的人抓了。场上一个较瘦的30岁左右的人在“收水”,他输了1000元左右。3、证人扬帅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8点40分左右,他在半山大酒店一楼赌博场上“钓鱼则”,用扑克牌比点子大小,他带了2100元去赌了一下子,他赢了400元,还“吃红”得了400元。4、证人乐某甲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8点30分左右,他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赌博,用扑克牌比大小,他带了600元去赌了一下子,他赢了500元。赌桌上有三、四万元现金,赌场上所有的钱加起来有20万左右。5、证人周某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8点左右,他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赌博,用扑克牌翻九点半,他带了3100元去,他押了500元去赌,被庄家吃了,他就没赌了。参赌人员有四十人左右。赌桌上有三、四万元现金,赌场上所有的钱加起来有20万元。6、证人揭泽民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8点左右,他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钓鱼则”,他带了一万元去赌了一下子,他赢了7000元。在这之前他还在此处赌了二次。7、证人余某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8点左右,他和马聪带了28500元去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放炮”,他还没有放炮,公安局的人就来了。他没有参赌。参赌人员有四十人左右。8、证人官志琴证言证实,赌场是“何某”和几个她不认识的伢仂开的,扑克和房间都是何某提供的,“九里”在场上收水。赌场开了几天。10月27日晚她带了二万元去赌了一下子,公安局的人来时她还剩15000多元。9、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他是打摩的的,经常会接人去赌博。赌场是“黑皮”开的,还有没有其他人就不清楚。他在赌博场上也“钓鱼则”,他赢了500元。10、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8点左右,他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钓鱼则”,他输了1000元。赌场开了四五天。他听别人说赌场是何某开的。11、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她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和“尤娥”、“小青”三人合伙坐位置赌博。她25日也到这里赌博。12、证人危某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他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坐位置赌博。赌桌上有五、六万元,赌博人身上所有加起来的钱有20万元左右,赌博人数有二、三十人。赌场是黑皮、何某开的。赌场“收水”是一个叫“九里”的人。13、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他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押钱赌博。他输了2000多元,赌博女的有10多个、男的有20多个人。赌场有“收水”的人。14、证人熊血芳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她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和“尤娥”及另一个女三人合伙坐位置赌博,她赢了1200元。1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他到半山酒店茶餐厅玩,看到有人在包厢里赌博,于是他就到包厢里玩,包厢里赌博的人很多,就在旁边“钓鱼则”,他赌了半个小时左右,公安局的民警就来抓赌了,他也被一起带到东乡县公安局了。他知道这个赌场是喊名“黑皮”等人开的,有的抽水和放贷,但不认识他们。是用扑克牌“九点半”(赌博的一宗方式),分四个位子坐。赌桌上有三、四万的现金,其他人身上还有钱,加起来总共有二十万左右,今晚参赌的人都被抓了。他今晚带80000元钱,输了500元。赌场开了四五天。16、证人乐某乙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8时许,她接到朋友“小马圩”的电话,叫跟他一起去半山茶餐厅的赌博场子玩,她来到赌博包厢就发现有一伙人在赌博,她和“小马圩”合伙坐庄,当时她坐在东面的方位上,她的左手边是徐某甲、对面坐的是“浪清”,右手边是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听说这个场子是“玉玲”、“黑皮”等人开的,赌场上收水的男的她不认识。大概到了晚上10点左右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后来都抓到公安局去了。她赢了1万元左右。17、证人艾某甲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她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与“杨小三”合伙“钓鱼则”,她老公陈某甲和她婆婆陈某乙也参赌了。她带了21000元现金去,输了2000元。赌场开了四五天。赌场是黑皮等人开的。当时有四、五十人。赌场开了好几天。18、证人鲁某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她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钓鱼则”她输了二三千元。赌场是黑皮、何玉玲等人开的,“九里”在赌场上收水,当时有二、三十人。赌桌上有五、六万元,赌博人身上的钱加起来有20万元左右。19、证人饶某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他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钓鱼则”,他带了二千元去,输了一千多元。赌场是黑皮等人开的。当时有三、四十人在那赌博。20、证人吴某甲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他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钓鱼则”,带了一千三四百元去,全部输了。当时有三、四十人在那赌博。2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他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钓鱼则”,带了两万元去,输了1100元。当时有三十多人在那赌博。22、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她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看赌博,没有参与。23、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她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上看赌博,没有参与。赌场是黑皮、玉玲等人开的。24、证人吴某乙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他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看赌博,没有参与,听说赌场是黑皮、何某等人开的。25、证人艾某乙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他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看赌博。26、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10月27日晚上,她在半山酒店一楼赌博场上看赌博,她儿媳妇艾某甲在那里赌博,她从她儿媳身上抢了两扎钱(每扎9500元)叫儿媳不要赌。赌场上有三四十人。2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他负责半山白天茶餐厅的管理,晚上是张某负责(183××××7788)。开赌场的是600元的包厢费,大概只看见他们从10月25日左右开始来餐厅,共有两三次左右。28、证人桂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下午17时,她到半山茶餐厅上班,就像往常一样大厅有二、三十个人左右在大厅吃饭,他们大概吃了十几分钟,其中大部分人就离开进灵秀峰包厢内用扑克牌赌博,大概晚上22时许,东乡县公安局的民警来查获了该赌场,把相关人员带去调查了。29、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她是晚班的主管,服务员是桂某,“灵秀峰”包厢费是她收的。10月27日前三四天,那些人每晚都在这里消费(每次都是600元包厢费)。30、同案犯何玉玲的辨认笔录证实,何玉玲辨认出和他一起开设赌场的何某、俞某、吴燕。31、同案犯吴燕的辨认笔录证实,吴燕辨认出和她一起开设赌场的俞某、何玉玲、何某。32、被告人俞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俞某辨认出叫他去赌博场“收水”的何玉玲。33、杨帅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辩认,指出9号照片是赌场上“收水”的人即俞某。34、揭泽民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辩认,指出3号照片是赌博场上“收水”的人即俞某。35、官志琴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辩认,指出一组4号照片是开赌场的何某;二组6号照片是赌场上的“收水”的即俞某。36、刘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辩认,指出4号照片是赌场上“收水”的人即俞某;8号照片是开设赌场的人即吴燕。37、乐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辩认,指出3号照片是何玉玲、9号照片是吴燕,是开设赌场的人。38、艾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辩认,指出4号照片是开设赌场的人即何玉玲;1号照片是赌场上“收水”的人即俞某。39、鲁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辩认,指出1号照片是赌场上“收水”的人即俞某;4号照片是何玉玲;9号照片是吴燕,是开设赌场的人。40、饶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辩认,指出1号照片是赌场上“收水”的人即俞某;8号照片是开设赌场的人即吴燕。41、吴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辩认指出1号照片是赌场上“收水”的人即俞某。42、杨某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辩认,指出7号照片(何玉玲);5号照片(吴燕)是开设赌场的人;4号照片是赌场上“收水”的人即俞某。43、桂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仔细辩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给包厢费的男子。44、受案登记证实,本案报案、处警、受案的经过等情况。45、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系主动投案,被告人俞某系抓获归案。46、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47、江西省政府非税收放缴款书14张证实,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罚款的数额情况共计约14万元。4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俞某分别于1976年9月23日出生、1981年6月18日出生,作案时均已成年及其他身份状况。49、讯问光盘一碟附卷佐证。50、同案犯何玉玲供述,这个赌场是他和何某、“黑皮”开的,主要是用扑克牌玩“九点半”。大概在三、四天前的一个下午他跟何某、“黑皮”接到一个电话后,没一下子官志琴及几个不认识的女的就过来了,然后他们就说来赌博,当天他们就开始在包厢里面赌博一直到晚上吃饭后就离开了,第二天他和何某、“黑皮”商量在半山茶餐厅开个赌场,当时说好“黑皮”占20%的股份,他跟何某每人占40%的股份,就在半山茶餐厅包厢里开赌场,他找了他的师兄俞某负责场子上的收水钱,由“黑皮”负责找些人来赌博,他跟何某没事时也会赌几把。一般都是从下午1点左右开始赌到晚饭的时候就请那些赌博的人吃晚饭,一般吃完晚饭后接着赌,一直赌到晚上9点多钟。每天散场后就把当天的收入和开销清算后就把利润按着股份分钱。就这样一直开了三、四天,昨天是第四天,下午2点他在赌场上玩了几把输了几千就没玩了,晚上他8、9点到场子上后在隔壁的房间休息,10点多就被抓到公安局了。他们场子前三天每天收水的钱大概有8000,除了开销后剩下4、5000,今天下午收到6000水钱,晚上的还没有算。51、同案犯吴燕供述,2014年10月23日下午,何某打电话给她,说他想在半山茶餐厅开赌场,叫她帮忙叫些人来赌博,会给她一些股份。开始她不想来,后来何某一直说她就同意了,他答应给她10%的股份,当天下午她就叫官志琴、何小三两个人过来赌博。场子有个三十几岁的男的负责抽水,是拿工资的,如果抽水抽的多,就给600元一天,如果少,就给400元一天。赌场开了五天,每天下午三点左右开始赌博,一直到下午五点左右,吃完晚饭后大概7、8点又开始,一直到晚上11点左右,一直到晚上公安局的民警过来把这个赌场查获了。52、被告人何某供述证实,10月份他和何玉玲在一起时,何说手上紧,叫他一起来帮约几个人来开几天赌场,赚点钱用,他就说反正他在那赌也都是赌,他反正每天都会来赌。就这样,第二天何玉玲就说把赌场开在半山茶餐厅里面的一包厢里,到了晚上赌博结束后,何玉玲就会给千把块钱给他,他觉得是车费,到了第4天结束时何玉玲给了他二千元,还说给了他百分之四十的股份,百分之四十的股份就分到二千元钱,他说股份不股份无所谓。到了第五天,赌场就被公安局查获了。这个赌场是何玉玲提出来开的,他总共分得五千来块钱。53、被告人俞某供述证实,他很早以前就认识何玉玲,大概四、五天前的样子,何玉玲打电话给他说一个朋友要在半山茶餐厅开赌场,叫他负责场子的抽水,他随即答应了,之后他就来到半山茶餐厅一个包厢内,就在里面赌博,赌博是玩九点半的形式比点子大小。知道徐某甲、“菊英”、官志琴会赌博,其他的就不清楚了,还有好多“钓鱼则”他叫不来名字。他是从每个坐庄的收取5%的水钱,他在场子上收了4、5天的水,他是每天拿工资的,他每天获得700元左右的工资,他从赌场收到的水钱是交给一个伢仂手上,他们叫“胖子”或“花头”。一直到今天晚上9点左右,被公安局发现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俞某伙同何玉玲、吴燕共同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俞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俞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侦查阶段虽能主动投案,但在本院审判阶段经传不能到案,后被抓获归案,依法不构成自首。被告人俞某在本院审判阶段决定逮捕措施后虽能主动归案,但在公安侦查阶段是抓捕归案,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传讯时及时归案是其法定义务,依法也不能构成自首。被告人何某、俞某在归案后一直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清。)二、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刑期自动顺延,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任国审 判 员 姚义良人民陪审员 饶春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