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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韩某某,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告柴某某,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柴某某于199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被告婚后基本没有收入,均由原告肩挑家庭重担,业余兼职创收养家糊口。我对被告百依百顺,关爱有加,对被告家人敬重如宾。而被告不知感恩回馈,不懂的珍惜丈夫,稍不顺心不分时间场合就当众粗口谩骂,从不知道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的道理。被告不尽孝道,原告从小失去家庭,唯一的至亲之人是尚健在的姑姑,结婚二十余年,对姑姑从无基本敬重礼仪,还经常无端当众蓄意言语冒犯。与原告正常交往的同学、同事常被无端警告,不得抢走其老公。因此与原告断交的异性同学、同事数人。被告无才无德,2009年之后,因不忍孩子遭受单亲之苦,委屈至今,指望靠厚德宽容使情感危机得以转缓,但被告及其家人变本加厉,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如今两个儿子均已成年,顾虑不再,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柴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柴某某于199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儿子,现已成年。以上审理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结婚二十余年,所生育两个儿子,均已成年,应该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在漫长的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遇到矛盾时克制冷静、主动沟通,多从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双方仍然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韩某某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