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凤举与率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举,率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王风举。被执行人率青松。申请执行人王风举与被执行人率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了(2013)兴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风举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将案件委托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3)兴执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委托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利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