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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凤举与率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举,率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王风举。被执行人率青松。申请执行人王风举与被执行人率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了(2013)兴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风举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将案件委托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3)兴执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委托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利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