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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石昌振与赵绪军、崔文杰、鲍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昌振,赵绪军,崔文杰,鲍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石昌振,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绪军,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文杰,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鲍传秀,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