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崔凤娥与包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凤娥,包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崔凤娥,女,57岁,汉族,农民。被告包春香,女,53岁,蒙古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凤娥与被告包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凤娥撤回对被告包春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