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夏显池与肖永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显池,肖永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夏显池,男,195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肖永均,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显池诉被告肖永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显池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显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显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2元,由夏显池负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