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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五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忠成与范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成,范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五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徐忠成。被告范小东。原告徐忠成与被告范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学成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小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忠成诉称,2014年,范小东从我处赊购沙子欠款31000元,由范小东于2014年2月17日出具欠据一份。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范小东拖欠至今未给付。为此,我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范小东立即给付所欠货款31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范小东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范小东在徐忠成处赊购563.6立方米沙子,每立方米55元,合计欠款31000元,由范小东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欠据一份。经徐忠成多次索要,范小东拖欠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徐忠成提交的欠据原件一份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范小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徐忠成与范小东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范小东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所欠货款的义务。因此,徐忠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范小东给付原告徐忠成货款3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告范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亮书 记 员  赵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