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万宝与陈跃文、李光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宝,陈跃文,李光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刘万宝,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孙立军,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文,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李光荣,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宝诉被告陈跃文、李光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刘万宝补交诉讼费用后,原告刘万宝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用,本案按原告刘万宝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万宝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刘万宝预交,已减半收取),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2,420元(原告刘万宝交纳),合计4,170元,由原告刘万宝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成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雒文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