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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认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认字第5号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刘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高级法院2003年10月16日作出案件号103FL11317刘某与韩某离婚判决。该判决结果:双方的婚姻关系于2003年11月17日终止,两人重新成为单身状态。双方无共同财产或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分割;刘某放弃了被抚养权,韩某对抚养权也没有要求,因此,法院终止了双方向对方要求抚养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案件号103FL11317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作出的案件号103FL11317刘某与韩某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蓉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