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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广(光)余与平邑县铜石镇两城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光)余,平邑县铜石镇两城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张广(光)余,居民。被告平邑县铜石镇两城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洪合,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许云,平邑县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广余与被告平邑县铜石镇两城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余,被告平邑县铜石镇两城庄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吴洪合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余诉称,被告在2002年欠原告看山款1000元,2010年2月8日支付300元,剩余700元至今没有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700元及利息。被告平邑县铜石镇两城庄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属实,村委同意还钱,但是暂时没钱,有钱后积极还款,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和利息。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受被告指派为村里看管山上的果树和庄稼,被告拖欠了原告部分劳务费用。2009年1月2日,被告平邑县铜石镇两城庄村民委员会给原告张广余出具欠据一份,主要内容为:村委欠张广余2002年看山款1000元,时任村书记张光宪在该欠据上签字,且该欠据加盖了平邑县铜石镇两城庄村民委员会公章。2010年2月8日,平邑县铜石镇两城庄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300元看山款并由时任村书记兼村主任张光伟在欠据上备注签字,现尚欠原告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剩余款项。2015年4月27日,原告以其诉求诉至本院。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查明,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依法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庭审调查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的,有关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平邑县铜石镇两城庄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张广余1000元看山款,有被告平邑县铜石镇两城庄村民委员会给原告张广余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亦认可并同意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欠款余额700元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均未约定欠款利息,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邑县铜石镇两城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广余欠款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邑县铜石镇两城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崇征审 判 员  巩延成人民陪审员  高彦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