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嘉辉与被告徐银发、郑箱箱、郑华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嘉辉,徐银发,郑箱箱,郑华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林嘉辉,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银发,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箱箱,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华航,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嘉辉与被告徐银发、郑箱箱、郑华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嘉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林嘉辉负担。审判员  薛赴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荣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