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嘉辉与被告徐银发、郑箱箱、郑华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嘉辉,徐银发,郑箱箱,郑华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林嘉辉,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银发,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箱箱,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华航,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嘉辉与被告徐银发、郑箱箱、郑华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嘉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林嘉辉负担。审判员 薛赴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荣锋 微信公众号“”